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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電池指令2006/66/EC 2006年5月2日,歐盟通過了第98號新電池指令草案,同年9月6日,新電池指令2006/66/EC開始實施,同時廢除原有的電池指令(91/157/EEC)及其修訂條文(98/101/EC和93/86/EEC)。各成員國必須于2008年9月26日前將新電池指令轉(zhuǎn)化為本國法例。 1. 指令的目的 該指令旨在減少有害電池及蓄電池的產(chǎn)量,提高舊電池及蓄電池的回收、處理及循環(huán)再造率,增加收集及回收電池及蓄電池廢棄物的數(shù)量。 2. 指令涵蓋的產(chǎn)品范圍 指令涵蓋了所有的電池種類(成員國安全及軍事裝備所用電池、太空用電池除外)。較只適用于含若干鎘、汞、鉛的舊電池指令91/157/EEC,范圍有所擴大。 3. 指令的內(nèi)容 (1) 禁止電池中汞含量超過0.0005%(汞含量超過2%的紐扣電池除外);禁止便攜電池和蓄電池中的鎘含量超過0.002%(報警系統(tǒng)、醫(yī)療設(shè)備及無繩電動工具用電池除外)。 (2) 市場上所有耗用的電池均需要回收。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(yīng)達25%,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(yīng)達45%。 (3) 電...